20100905

金管會疏怠規範 遭監院糾正

工商時報【記者崔慈悌、彭禎伶/台北報導】

金融行庫不當超收信用卡循環利息,將消費者自入帳日至繳款截止日期間已繳費部分,併同未繳餘額計算循環利息,監察院認為金管會延滯處理,昨天通過糾正案。金管會7月27日已公告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條文,但預訂從10月27日起才生效。

雖然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在10月27日生效,但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昨日指出,由於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,涉及作業系統調整,目前規劃所有金融機構在2011年4月27日就要開始施行。對於監察院的期待與建議,林棟樑說,金管會虛心接受。

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昨天通過監委錢林慧君提案,糾正金管會。錢林慧君指出,依據金管會89年11月9日公告的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」第1條第6項及第15條規定,信用卡計入循環信用計息本金之帳款,為「未清償」或「剩餘未付款項」部分,但銀行業者仍然將消費者已繳費部份,併同未繳餘額計算利息,逾越上述規範,也不符保障消費者權益精神。

錢林慧君表示,對這種不合理現象,消保會早在民國95年就要求金管會應修改信用卡定型化契約,但金管會卻遲遲沒有處理。她說,金管會延宕至99年2月才決議將「消費金額」改按「未繳餘額」計算循環利息,7月27日公告,要到今年10月27日才生效,讓消費者權益長期遭到發卡銀行不合理對待。監察院調查後,認為金管會未能積極履行其法定職掌,實有疏怠。



本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806/4/2akq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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